国家发改委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2024-12-3 10:12:00  浏览442次

国家发改委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703号),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成品油管道运输效率,保障成品油稳定供应,现就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基于成品油管道运输特性,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弹性监管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国家管网集团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跨省管道运输具体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最高准许收入的核定方法。
    最高准许收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包括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并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当管道实际负荷率低于最低负荷率要求时,相应扣减最高准许收入。其中,准许收益率综合考虑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低负荷率根据实际负荷率、公平开放情况、其他运输方式替代程度等因素确定。
    最高准许收入监管周期为3年。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对上一监管周期年度平均管道运输收入(不包含新投产管道产生的收入)超出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进行清算,并在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
    (二)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确定方法。
    1.价格确定。国家管网集团应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替代运输方式价格等因素,与用户公平协商确定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2.协商原则。供需双方应按照充分发挥管道运输竞争优势、促进提升管道负荷率的原则进行协商。对于其他运输方式可替代的,管道运输价格应不高于替代运输方式价格;对于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替代的,管道运输价格可参照但不高于所在地区或邻近地区铁路运输价格。新建管道运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纳入下一监管周期统一管理。
    3.价格调整。国家管网集团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与用户适时协商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每年最多调整一次,并与原有价格水平妥善衔接。首次调整价格时,确实难以协商一致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与管道运输相同或相近路径的其他成品油运输方式中最低价格确定管道运输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优先保障稳定供应。国家管网集团要加强与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沟通协商,促进产运销有序衔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保障成品油稳定供应。
    (二)推动降低运输成本。国家管网集团要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优化运行调度,努力提升管道负荷率;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优化物流结构,安排更多资源通过管道运输,更好发挥管道运输规模效应,降低运输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三)加快推进公平开放。国家管网集团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进成品油管道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尽快实现成品油管道向各类依法合规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灵活调配。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国家管网集团与用户协商确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具体价格水平应在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价格行为。国家管网集团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行推高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已经包含的成本费用,不得以其他名义重复收取,不得对不同经营主体实行价格歧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前,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暂按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过渡期价格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管理省内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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