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局:外省交易场所在山东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2024-11-20 7:38:00 浏览160次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外省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会议要求,地方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经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所在地(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近期,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收到相关情况,反映部分省外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涉嫌通过代理商等方式,面向山东省社会公众违规开展经营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现提示广大投资人,山东省目前未批准任何外省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外省交易场所在山东省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请投资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认真核实交易场所相关信息,准确识别相关风险,选择合法合规的渠道进行投资,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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